第一条 为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社、各基层社和下属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提供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依法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八)违反有关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等工作程序,依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