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巩固信息公开阶段性成果,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区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议对象包括区社、各基层社及下属企业。
第四条 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评议方式采取公众评议为主。公众评议可通过邮件、电话方式进行,相关建议需登记在案。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信息公开效果是否落实、到位、便民、利民;
(三)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四)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
(五)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时限内公开;
(六)信息公开的救济方式是否完备,依申请公开的开展是否规范到位。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对于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度低,或社会反映强烈的部分,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整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