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社、各基层社及相关下属企业。
第三条 对以下信息开展定期评估:
(一)原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已解密或自动脱密的;
(二)原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被废止或有新规定的;
(三)原认定为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因情势变化可能达到公开条件的;
(四)其他原被认定为不予公开的,因情势变化可能达到公开条件的。
第四条 对以下信息开展及时评估: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因合法合理原因被申请公开的;
(二)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因合法合理原因被申请公开的。
第五条 要定期、不定期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评估审查,依据审查结果开展动态调整,及时、主动公开调整结果。
第六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