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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发布日期:[2023-09-18] 浏览

第一条 为推进我社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我社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四条 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1.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 办理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5.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6. 为农服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7.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 人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9.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信息:

1. 公开栏、网站、公报;

2.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3. 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 政务服务场所、查阅服务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设施;

5.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