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全省先河,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
发布日期:[2020-05-07] 浏览


这是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浙江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全省乡镇人大普遍设立起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从此改变了乡镇人大工作“下不着地”的窘境,而率先实现这一制度创新的,是现已更名为绍兴市柯桥区的原绍兴县。

上世纪80年代初,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以上各级人大普遍设立起常委会,经过几年的实践,人大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经常化。但在乡镇一级,由于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闭会期间的乡镇人大工作仍然处于“会完就了,无人间津”的停顿状态,乡镇人大应有的地位与作用缺失,同时也造成了县级到乡镇一级的人大工作“断层”。1988年上半年,绍兴县在全省率先破冰,在各乡镇设立起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并在各区设立人大工作联络员,从此开启了乡镇一级“人大工作有人管,代表活动有人抓,议案办理有人催,代表有了自己家”的新局面。

为建立这一制度,绍兴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大胆探索。举行常委会党组会议重点解决对“依法办事与探索创新”的认识问题,组织人员赴外地学习考察经验,召开多种形式会议研究具体方法,多次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形成统一认识,还及时听取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1988年1月,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正式向县委提出书面请示,提出了“在各乡镇设立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和区公所设人大工作联络员”的建议,获得到县委重视并采纳。之后,党委组织部门和各区、乡镇党委密切配合,本着所配人员应“素质好、资格老、威信高”的要求,经过“两上两下”推荐考核,再以点带面,使当时全县62个乡镇于当年四、五月间,通过本级人大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了10个区的人大工作联络员。至此,绍兴县从县到区、乡镇的人大工作网络宣告建立。

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和区人大工作联络员,是对人大制度在基层的完善,又为人大工作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绍兴县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产生后,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印发学习资料、业务培训、相互交流等多种形式,组织培训和教育,使全县各乡镇的人大工作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按照时任人大常委会主任马岳樵的说法,叫做“地方组织法有关条款落地有保障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有人抓了,乡镇人大会议决议和代表建议落实有人促了,县、乡两级人大的联系有桥梁了。”以此为基础,县人大常委会又于1989年2月在柯桥镇试点,指导制订《柯桥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试行办法》,对主席团的性质、人员组成、产生途径,主席团的主要职责、工作原则、工作制度、活动经费,主席团常务主席在闭会期间主要职责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并于当年在全县推广,同时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建议,要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作出修改前,由省人大常委会就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团常务主席一事作出决定,形成地方性法规,为实现乡镇人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提供法制保障。

一石激起千层浪,绍兴县的做法引起了省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1988年11月底,时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安羽带队来绍调研,之后形成的《关于绍兴市、县人大工作情况的调查与考》刊登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的《调查与研究》1988年第十八期上,其中明确指出:“在区设人大工作联络员、乡镇设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为解决人大工作‘下不着地’的问题走出了一条路子。”同时讲到“据我们了解,这项工作全省起步最早的是绍兴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的《代表通讯》还以2个版面刊登了绍兴县的做法和经验。绍兴县制订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试行办法》同样受到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重视和好评,专门派员了解情况、索取资料,其中不少被后来的《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所吸纳。

以绍兴县的探索为起点,浙江省各地普遍开展了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的工作。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而在1989年至1990年的两年间,全省到绍兴县学习考察这项工作的达49个县(市、区)。在各地广泛实践的基础上,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也对地方组织法作出修改,增加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的条文,终于从国家层面为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团常务主席“正”了名。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作为曾经的亲历者,虽时隔多年,仍记忆犹新,谨以此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

(全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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