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监督法辅导讲话(摘要) | ||
赵建新 | ||
一、关于监督法的制定过程及总的原则
制定监督法的工作,早在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开始酝酿研究,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把它列入立法规划,并先后三次组织班子起草,到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此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经过三次审议,于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过程经历二十年时间,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真可谓“二十年磨一剑”。主要原因是因为这部法律涉及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涉及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履行职责等关系,必须慎之又慎。
制定监督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精神,以宪法为依据,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不完全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二、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就县级人大常委会而言,地方组织法赋予的14项职权,归纳起来是三大职权:即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实际工作中使用频率最多的还是监督权。依据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它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一是法律监督,二是工作监督。所谓法律监督,就是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进行的监督。由于县级人大无立法权,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法律监督的形式:一是执法检查,它既是工作监督的一种形式,又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二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三是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所谓工作监督,就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正确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等进行监督。工作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是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这种监督是全面的,最基本的,实际工作中使用频率最高。二是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包括部分预算的调整。三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同时,监督法对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刚性监督手段和形式,都作了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
三、关于监督法的主要特点和基本内容
主要特点:监督法一是系统性比较强,二是操作性比较强,三是规范性比较强。
基本内容:监督法共分9章48条。第一章,即总则,对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一个中心”,做到“五个坚持”;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四条: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二是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既要制约、监督,又要支持、促进,是寓支持、促进于制约、监督之中的,监督的目的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监督职权,(即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法制原则。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常委会的一切决定或决议,都要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得到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才能获得通过。四是必须坚持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的监督。监督法规定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凡是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的内容,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监督。监督法第二章开始至第八章,规定了监督的内容、监督的程序、形式和方法等。第二章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这一章突出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种主要监督形式;突出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应当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要求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多种途径,精选监督工作议题,加强事前的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要求“一府两院”将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前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对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处理研究情况报人大常委会。同时,具体规定了“三个法定时间”。第三章,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作出专门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审查内容: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本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二是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三是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四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实施的中期阶段,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需要调整的,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第四章,从三个方面对执法检查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一是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将计划向社会公布,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二是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三是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必要时组织跟踪检查。第五章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这是一项新的监督内容,也可以说是一种新的监督形式。监督法第六、第七、第八章分别就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作出了程序性规定。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这三个方面的监督职责,可以说是比较“刚性”的监督手段。这里简单讲一下询问和质询。询问与质询的主要区别:一是询问没有严格的程序,随问随答;质询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个人可以提出询问;质询必须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提出。三是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质询必须书面提出。四是询问是对正在审议的议案中不清楚、不理解的地方提出问题,要求解答;质询是一种质问,带有批评性质。第九章附则,规定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据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同时规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学习贯彻监督法的几点建议
按照监督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这是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面临的一项当务之急的重要任务。
1、要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的同志,不但要带头学好监督法,而且必须准确领会、熟练掌握监督法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自觉将监督法的基本要领贯彻和体现于实际工作中。同时,要广泛进行宣传。把监督法列入“五五”普法教育规划,对全社会进行普法宣传,并作为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的重点。结合代表活动、法制讲座、组织座谈、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扩大对监督法的宣传,在全县积极推进监督法的贯彻实施。
2、要认真梳理制度,规范监督行为。要对照监督法,对常委会及机关原有涉及监督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作一次清理,符合监督法精神、行之有效的,要继续巩固,加以深化、细化;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范围;存在偏差的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对监督法有规定但目前尚未建立制度的,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新的规章制度。
3、要积极探索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制度。结合实际,确定报送备案的范围及报送备案的程序。积极探索建立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口分工联系的备案审查制度。
4、要严格把握监督法涉及的几个法定时间。监督法规定的法定时间有好多处。如“一府两院”送交专项报告的时间: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征求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对报告修改后的报送时间: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将专项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时间: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的时间:为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时间:为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规定了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对上述规定的几个法定时间,人大常委会及各办事、工作机构和“一府两院”必须共同严格遵守。
5、要依法做好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依据监督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常委会决议情况的报告。同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向社会公布。
关于接受监督、向社会公布的形式可以丰富多样。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可采用寄送常委会《会刊》、《人大工作》杂志和组织好闭会期间的代表小组活动;向社会公布,可利用社会宣传资源,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登载报刊杂志,借助信息化宣传媒体,设立网站,开辟专栏等。(作者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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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监督法 依法加强人大监督